中空玻璃标准 |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/T11944-2002 代替GB/T11944-1989 GB/T7020-1986 前言 本标准参考英国标准BS 5713:1979《中空玻璃技术要求》,ASTM E546-88《中空玻璃结霜点测试方法》和JIS R3209-1998《中空玻璃》标准。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/T 11944--1989《中空玻璃》和GB/T 7020-1986《中空玻璃测试方法》的基础上修订的,并将两标准合为一个标准。 本标准与GB/T 11944-1989和GB/T 7020-1986的主要技术差异为: ——中空玻璃重新定义。包括了胶条式中空玻璃; ——中空玻璃常用规格、最大尺寸采用了BS 5713:1979的规定; ——中空玻璃尺寸偏差采用了JIS R3209-1998的规定; ——中空玻璃密封性能增加了对 5 mm+9 mm+5 mm厚度样品的技术要求; ——露点试验中对露点仪与玻璃的接触时间参照了ASTM E546-1988和JIS R3209-1998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; ——增加了对密封性能试验、露点试验、气候循环耐久性试验的环境条件要求; ——耐紫外线辐照性能增加了对原片玻璃的错位、胶条蠕变等缺陷的要求。对该项试验的环境条件不作要求 ; ——将气候循环耐久性能和高温高湿耐久性能分开进行判定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B/T 11944-1989和GB/T 7020-1986,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协会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。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中国南玻科技控股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、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勇、刘志付、嵇书伟、高淑兰、董凤龙、王立祥、李新达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2月23日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 中空玻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空玻璃的规格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、冷藏等用途的中空玻璃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 1216 外径千分尺(neq ISO 3611) GB 9962 夹层玻璃 GB/T 9963 钢化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7841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JC/T 486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 中空玻璃 Sealed insulating glass unit 两片或多片玻璃以有效支撑均匀隔开并周边粘接密封,使玻璃层间形成有干燥气体空间的制品。 4 规格 常用中空玻璃形状和最大尺寸见表1。 表1 单位为毫米
5 要求 5.1 材料 中空玻璃所用材料应满足中空玻璃制造和性能要求。 5.1.1 玻璃 可采用浮法玻璃、夹层玻璃、钢化玻璃、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、着色玻璃、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。浮法玻璃应符合 GB 11614的规定,夹层玻璃应符合GB 9962的规定,钢化玻璃应符合 GB/T9963的规定、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应符合GB 17841的规定。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 5.1.2 密封胶 密封胶应满足以下要求: (1)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符合JC/T 486的规定。 (2)中空玻璃用塑性密封胶应符合有关规定。 5.1.3 胶条 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含有干燥剂和波浪型铝带的胶条,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。 5.1.4 间隔框 使用金属间隔框时应去污或进行化学处理。 5.1.5 干燥剂 干燥剂质量、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。 5.2 尺寸偏差 5.2.1 中空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见表2。 表 2 单位为毫米
5.2.2 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见表3。 表3 单位为毫米
5.2.3 中空玻璃两对角线之差 正方形和矩形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.2% 5.2.4 中空玻璃的胶层厚度 单道密封胶层厚度为10mm±2 mm,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层厚度为5 mm~7 mm(见图1),胶条密封胶层厚度为8 mm±2 mm(见图2),特殊规格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5.2.5 其他规格和类型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。 5.3 外观 中空玻璃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、夹杂物及密封胶飞溅现象。 5.4 密封性能 20块4 mm+12 mm+4 mm试样全部满足以下两条规定为合格:(1)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 kPa±0. 5 kPa下,初始偏差必须≥0.8mm; (2)在该气压下保持2.5 h后,厚度偏差的减少应不超过初始偏差的15%。 20块 5 mm + 9 mm十5 mm试样全部满足以下两条规定为合格:(1)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 kPa±0. 5 kPa下,初始偏差必须≥0. 5 mm;(2)在该气压下保持2.5h后,厚度偏差的减少应不超过初始偏差的15%。 其他厚度的样品供需双方商定。 5.5 露点 20块试样露点均≤-40℃为合格。 5.6 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2块试样紫外线照射168 h,试样内表面上均无结雾或污染的痕迹、玻璃原片无明显错位和产生胶条蠕变为合格。如果有1块或2块试样不合格,可另取2块备用试样重新试验,2块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。 5.7 气候循环耐久性能 试样经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。4块试样露点≤-40℃为合格。 5.8 高温高湿耐久性能 试样经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。8块试样露点≤-40℃为合格。 6 试验方法 6.1 尺寸偏差 中空玻璃长、宽、对角线和胶层厚度用钢卷尺测量。 中空玻璃厚度用符合GB/T 1216规定的精度为0.01 mm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,在距玻璃板边15 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。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。 6.2 外观 以制品或样品为试样,在较好的自然光线或散射光照条件下(见图3),距中空璃正面1m,用肉眼进行检查。
6.3 密封试验 6.3.1 试验原理 试样放在低于环境气压10 kPa±0.5 kPa的真空箱内,其内部压力大于箱内压力,以测量试样厚度增长程度及变形的稳定程度来判定试样的密封性能。 6.3.2 仪器设备 真空箱:由金属材料制成的能达到试验要求真空度的箱子。真空箱内装有测量厚度变化的支架和百分表,支点位于试样中部(见图4)。 6.3.3 试验条件 试样为20块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 mm X 360 mm的样品,试验在 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~75%的环境中进行。试验前全部试样在该环境放置 12h以上。 6.3.4 试验步骤 6.3.4.1 将试样分批放人真空箱内,安装在装有百分表的支架中。 6.3.4.2 把百分表调整到零点或记下百分表初始读数。 6.3.4.3 试验时把真空箱内压力降到低于环境气压10kPa±0.5kPa。在达到低压后5min~10 min内记下百分表读数,计算出厚度初始偏差。 6.3.4.4 保持低压2.5h后,在 5 min内再记下百分表的读数,计算出厚度偏差。
1——主框架; 2——试样支架; 3——触点; 4——百分表; 5——弹簧; 6——枢轴; 7——支点; 8——试样。 图 4 密封试验装置 6.4 露点试验 6.4.1 试验原理 放置露点仪后玻璃表面局部冷却,当达到一定温度后,内部水气在冷点部位结露,该温度为露点。 6.4.2 仪器设备 6.4.2.1 露点仪:测量管的高度为 300 mm,测量表面直径为ф50 mm(见图5);
1——铜槽; 2——温度计; 3——测量面。 图 5 露点仪 6.4.2.2 K度计:测量范围为-80℃~30℃ ,精度为1℃。 6.4.3 试验条件 试样为制品或20块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510 mm X 360 mm的样品,试验在温度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~75%的条件下进行。试验前将全部试样在该环境条件下放置一周以上。 6.4.4 试验步骤 6.4.4.1 向露点仪的容器中注入深约25 mm的乙醇或丙酮,再加人干冰,使其温度冷却到等于或低于-40℃并在试验中保持该温度。 6.4.4.2 将试样水平放置,在上表面涂一层乙醇或丙酮,使露点仪与该表面紧密接触,停留时间按表4的规定。 表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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